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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津商务市场〔2008〕4号

 

 

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资格2007年度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石油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商务委决定开展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经营资格2007年度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取得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发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市商务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零售企业(加油站)。

二、时间安排

    全部检查工作自2008年2月15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各区县主管部门须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区域企业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报市商务委。

三、工作内容

    2007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2007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四、检查办法

   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向所在区县石油成品油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年度检查材料,由区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及现场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由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汇总并核实材料后上报市商务委审查。经市商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2007年度检查合格章;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市商务委将依法给予处理。

  (一)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检查材料:

    1.填写完整的2007年度检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会员证;

    3.《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 批发、零售企业提供与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和复印件,及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除外)

    6. 一般纳税人提供2007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支机构提供加油站动态月报表;

    7.专项用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供油品年度分配计划、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和书面说明;

    8. 零售企业提供质监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9. 零售企业提供加油站近期全景七寸彩照。

    上述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提供的原件经区县主管部门审验后退回原企业;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全部申报材料要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缺件部分予以说明),上报一式三份(市商务委、区县主管部门、成品油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

(二)检查结果认定:

    1.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依法经营的企业,认定为合格,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2.对不再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本年度检查暂予通过。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1)未参加年检的;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3)成品油经营企业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批发、仓储企业超过18个月,零售企业超过6个月);

   (4)上年度下达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市商务委将撤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或报请商务部撤消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开展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是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依法加强成品油经营监管、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促使成品油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成品油经营监管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地做好全面检查工作。

附: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2007年度检查表 附表.doc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商业  成品油  资格  检查  通知

(共印50份)

抄送:商务部改革司,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公安消防局,

        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税务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08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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